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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排污口监督管理新举措) 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排污口监督管理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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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排污口监督管理新举措)

作者:霍尔德科技    更新时间:2024-11-10

加强和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河道管理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口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自2018年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划转至生态环境部以来,生态环境系统扎实开展长江、黄河、渤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探索积累经验,取得积极成效。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的重大举措。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立足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我们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实施意见》制定出台的重要意义、明确的重点任务和主要举措,坚决抓好贯彻落实,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实现排污口管理全覆盖。城乡面源污染已经成为影响水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但现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范围仅包括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为全面控制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实施意见》在原先管理的排污口类型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排污口范围,增加了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等类型,基本涵盖所有常见排污口,实现全覆盖。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探索突破城乡面源污染治理瓶颈。

排污口“找不着主”是长期困扰基层一线管理工作的突出问题,导致部分管理规定难以落地。《实施意见》要求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地方政府要开展溯源分析,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的,由属地县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实施意见》还提出建立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压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实施意见》针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生活污水直排、借道排污等人民群众关心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提出依法取缔一批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具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条件的排污口,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规范化整治一批排污口。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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